青海房屋*检测鉴定 *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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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房屋*检测鉴定标准及规范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

3、《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678号]

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2004版)

5、《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6、《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

7、《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8-2007)

8、《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

9、《回弹仪评定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的方法》(JC/T 796-2013)

10、《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2001、J 131-2001)

11、《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2:2005)

1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13、《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203-2007)

14、《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89)

1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16、《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17、《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129号)

18、《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07-2010)

19、《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20、《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2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2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2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2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26、《建筑结构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2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本公司提供以下鉴定项目服务

01.房屋质量检测房屋质量鉴定

02.危房鉴定,危房检测

03.房屋**鉴定,质量**鉴定

04.厂房*质量检测鉴定

05.房屋质量第三方检测

06.房屋检测报告,房屋*报告

07.火灾灾后房屋检测,过火检测

08.房屋墙体裂缝*检测

09.宾馆酒店房屋*报告

房屋*鉴定是指针对需要进行加固、改造、加建等房屋的结构、有可能丧失稳定和承重能力、或者对房屋目前的*状况不确定的房屋进行的房屋的鉴定检测并为房屋的加固改造提供理论依据和基础。

房屋*鉴定机构受委托方要求对房屋进行*鉴定,确定房屋*鉴定内容和范围,鉴定机构开始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摸清房屋历史和现状,并进行现场查勘。对房屋处于危险场地及地段时,应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并进行场地危险性鉴定,对房屋的现状进行现场查勘,记录各项损坏和数据:必要时,需要采用仪器检测并进行结构验算,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定性,确定房屋危险等级,提供加固的处理意见。

1、厂房房屋*鉴定

①客户验厂房屋*鉴定:欧美客户在进行验厂时要求厂方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如企业无法提供,则可针对房屋目前情况,委托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房屋*鉴定,并对不满足*使用要求的构件提供合理的加固处理建议。

②厂房设备承重检测:一般为工业建筑(厂房、仓库、生产车间及机房较多),为满足使用需求需在房屋楼面或其他承重构件上增加吊车、档案柜、机械设备、货柜等设备前(后)为了解建筑目前楼面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增加设备的*使用要求的检测鉴定,并对不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及*使用要求的构件提供合理的加固处理建议。

2、中小学培训站鉴定

根据中国地震局及东莞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要求,中小学校舍*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专业规划,进行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鉴定。教育培训机构、学生接送站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鉴定。

3、酒店特种行业鉴定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108号令)申领旅馆业(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必须对房屋进行*鉴定。

4、施工周边影响鉴定

施工周边影响鉴定是指施工前主要对周边房屋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及*性进行评定,施工后对房屋的受损原因及受损程度进行评定,并为出现的损坏提供合理的加固处理建议。

5、房屋改造鉴定

①房屋在改变使用用途、使用功能改造或增加使用层数前的需要对房屋进行*鉴定。改造前的鉴定可充分了解建筑目前基础、主体承重构件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改造后的*使用要求,并对不足承载能力要求及*使用要求的构件提供合理的加固处理建议。

6、灾损房屋*鉴定

受火灾、台风、雷击、雪灾、白蚁侵蚀、化学物品腐蚀及汽车撞击等灾害导致的房屋结构性损伤。我公司依据原设计要求、国家规范标准及房屋的受灾性质对房屋灾后的结构*性、使用性及损伤程度进行评定,并为后期的使用提供合理有效的加固处理建议。

7、房屋质量检测鉴定

对建(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钢筋布置情况、保护层厚度、截面尺寸、结构布置、钢筋强度、混凝土构件内部缺陷(蜂窝、麻面、空洞)、砖砌体强度、砌筑砂浆强度、平整度、垂直度、楼板厚度、钢材性能、施工工艺、螺栓节点强度、焊缝质量、涂层厚度、管材壁厚等参数存在质疑或者已出现相关结构缺陷时,需按原结构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复核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三、房屋*鉴定报告等级划分

《东莞市房屋*管理规定市长令*106号》*二十三条房屋*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其限期*检查时间为10年;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四、房屋*鉴定报告参考依据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09-1999》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3、《危险房屋鉴定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修订版)》

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5、《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2007》

7、《既有建筑物结构*性检测鉴定标准DBJ/T15-86-2011》

8、《房屋*鉴定操作技术规范DB44/T2009》

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1》

13、《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1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15、《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88》

16、《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1:2000》

1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8、《全国中小学校舍*工程技术指南》


一级房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二)从事房屋*鉴定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地质专业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五)有房屋*鉴定检测**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六)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二)从事房屋*鉴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5 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6 人,建筑材料 专业 1 人,建筑设备专业 1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 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二)从事房屋*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 3 人,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 2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3 年以 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0%;(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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